承租人租賃房屋期間死亡,房屋可以繼續承租嗎承租房者死亡房屋能否繼續承租房
一、承租人租賃房屋期間死亡,房屋可以繼續承租嗎
一、《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依據該規定,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雖然不是合同當事人,但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其有權要求繼續租賃該房屋,其目的在于保護共同居住的一方的居住權。
二、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共同居住的人享有租賃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便去世。如果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才去世,則不存在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問題。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死亡的,由于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此時允許共同居住人繼續履行合同,只要共同居住人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交付租金,則并不損害出租人的利,因此應當維持合同的效力。
(二)必須是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限于配偶、子女,還應當包括與其共同居住的其他親屬,以及其他不具有親屬關系的共同居住人(例如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共同居住人的租賃權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繼續履行,但是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后,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就合同的續期達成一致的,則租賃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承租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1《承租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19條
二、你好關于租賃期間房屋被賣出后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嗎
租賃的房屋被賣出之后,租房合同期未滿可以繼續租賃。這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該原則是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出租人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該轉讓所有權的行為不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基于原租賃合同對抗租賃物所有人基于所有權的權利主張,直至原定租賃期限屆滿。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突破了債權的一般效力,有力地維護了承租人的利益,同時也有利于物盡其用原則的貫徹。
三、租賃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可以解除。我國《民法典》規定,出現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等情形的,屬于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租賃的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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