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權利與義務的終結
一、什么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法律有哪些規定
所謂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就是合同終止,合同關系在客觀方面不存在,會導致合同消失,不再具備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糾紛也會消失。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有哪些法律后果,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一)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隨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
(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了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九條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產生的條件有哪些,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產生的條件: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四、合同的法律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條件是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性質,決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著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為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于債務的履行。債務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債務歸于消滅,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后果。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一)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債務當然應當由債務人履行,但有時,為了實現當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許合同債務由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比如債務人乙和債權人甲約定,由第三人丙償還乙欠甲的1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丙將10萬元人民幣償還給甲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終止。 (二)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合同的種類不同,債務的也不同,比如,貨物買賣合同,債務的是交付貨物或支付價款;承攬合同,債務的是提供勞務或者支付報酬。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但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比如,債務履行時,法律規定該履行需經特許,債務人無法得到批準許可,或者標的物已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比如交付貨物的運輸費用大大提高,甚至超過合同標的的價格,實際履行極不經濟;或者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以債務人的具有人身性質的特定行為為標的合同。在實際履行不可能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比如,債務人乙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債權人甲交付100噸吉林產圓粒大米,由于乙收購遇到困難,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噸天津圓粒大米,質量與合同約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債務即消滅。有時代物履行可能會有差價,支付差價后,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 (三)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后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但有時,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萬元人民幣,債權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錢,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直接將欠款付給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數額將錢付給了丙,從而消滅了其對甲的債務。 債務履行后,是否以債權人接受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不適當,債權人提出了異議;二是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但債權人拒絕接受;三是債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無法履行。第一種情況,表明對合同的履行存在爭議,在合同糾紛沒有解決以前,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終止。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提存,達到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目的。 合同中約定幾項債務時,某項債務按照約定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但并非終止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只有當事人雙方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才能終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達到終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于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于法律規定發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于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于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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