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什么是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有沒有法律依據
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出于故意;
(三)客體要件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
(四)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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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要件?
本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為加強采供血機構和血源管理,保證血液質量,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規章來建立我國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
1993年3月27日衛生部發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依該管理辦法,開展采供血業務,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所謂采血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行為,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血源管理。凡參加獻血的公民,應當依照規定到當地獻血辦公室進行登記,其他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向當地獻血辦公室,申請供血證。由此可見,只有獻血辦公室和采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范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后,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是一種純屬無私奉獻的獻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獻血法》,在第2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無償獻血制度,意味著對賣血行為及組織賣血行為的堅決取締。因此,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是非法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說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引用法規
[1《獻血法》 第2條
三、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只有獻血辦公室和采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范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后,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說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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