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承擔雇員造成其他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
一、雇員造成其他雇員人身損害賠償,雇主要承擔責任嗎
雇員造成其他雇員人身損害賠償,雇主要承擔責任。但如果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則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主在承擔責任之后可以向雇員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二、雇主責任保險賠償金
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在責任事故中雇主對雇員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有關法律費用等,導致這種賠償的原因主要是各種意外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但下列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一是戰爭、暴動、罷工、核風險等引起雇員的人身傷害;二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三是被保險人對其承包人的雇員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四是被保險人的合同項下的責任;五是被保險人的雇員因自己的故意行為導致的傷害;六是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內、外科手術所致的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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