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移交檢察院能取保候審嗎?
一、留置后移交檢察院能取保候審嗎?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被留置人留置后移交檢察院能否采取取保候審案件的情況而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二、留置怎么移送檢察院
監察委對相關人員采取留置措施,該案件移交檢察院之前,讓調查部門制作《起訴意見書》,主要領導審批后由監察委案管部門將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移送至當地檢察院案管部門。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引用法規
[1《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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