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二、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時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三、用人單位終止用工,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終止用工,以下情況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質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
1)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因下列情形合同終止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非全日制用工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遵守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是需要嚴格的遵守并執行的。我國目前《勞動法》已經失效,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不管員工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的員工,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相關的條款都是需要用人單位嚴格去遵守并執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非全日制用工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雙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因此,按照這種規定,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給勞動者什么補助的,所以終止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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