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案的司法解釋
一、保險詐騙案的司法解釋,保險詐騙案的司法解釋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 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 法處罰。這就是保險詐騙罪的司法解釋的解答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名的概念是什么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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