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有權阻止公司合并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債權人有權阻止公司合并嘛,有沒有法律規定
債權人是無權組織公司合并的,但是可以請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是提供擔保。公司合并的方式有新設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公司同時成為另一個公司,涉及到三個公司。
二、公司合并沒有告知債權人,債權人怎么維權?
公司在進行合并時,是有通知債權人的法定義務的,但實踐中,某些公司基于怕被追債、忽視該義務、甚至不知道該義務等原因,往往在公司合并時沒有通知債權人,以致債務人不能及時處理債務事宜,導致利益受損。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該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及時向相關責任追償。公司合并未通知債權人的常見情形
公司法、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進行合并時,是有義務通知債權人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由此可見,公司在合并時是有義務通知債權人處理債務事宜的。
但在實踐中,公司不通知債權人合并事宜的情況很普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的公司怕通知、公告后引起債權人紛紛討債,而不敢履行告知義務。
2、有的公司因程序復雜、異議期間過長而不愿履行告知義務。
3、有的公司只重視對大債權人如銀行的告知,忽視對小債權人的保護,既沒有通知小債權人,又沒有進行公告。
4、還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債權人這項義務的存在。
公司合并沒有告知債權人該怎么維權
實踐中,基于公司合并效率優先,兼顧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原則,公司未適當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時,如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并不能導致公司合并無效,也不妨礙公司合并的進程。但是這不影響債權人追債,債權人可以要求新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協商不成時,可以委托公司法律師到法院立案起訴追償。
實踐中,不少公司處于發展、躲避債務等目的,往往會選擇將公司進行合并,但不管合并的原因是什么,只要仍有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一、公司的分立與合并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3《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4《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5《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三、公司債權人是否有權阻止公司合并
1、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進行合并的,債務人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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