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回派遣單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單位能否就勞務派遣約定試用期
一、勞動者回派遣單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單位,能否就勞務派遣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回派遣單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單位,可以就勞務派遣約定試用期。
雖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由于在勞務派遣用工中,使用試用期的主要是用工單位,因此,面對不同的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可以與派遣公司、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該語境下的用工單位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同一用人單位”。
二、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是否能夠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不存在約定試用期的做法。1、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能否單獨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雖然勞動者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也有權考察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但是,勞動者并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所以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不過,為了維護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便于用工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可以勝任用工單位的工作,建議用工單位可以與勞動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的試用期,同時征得勞動者的同意,之后用工單位認為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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