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有哪些
一、訴訟因為時間問題想中止,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于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后者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行政訴訟中有訴訟時效中斷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行政訴訟方面的訴訟時效不能夠中斷的,只能夠有時效方面的延長規定。這也就是意味著行政訴訟方面時效規定和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時效規定是不一樣的。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訴訟時效中斷的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訴訟。 二、申請仲裁。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五、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七、申請強制執行。 八、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九、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十、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十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十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十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十五、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十六、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十七、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十八、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在于,時效的中斷發生在時效進行的任何階段,但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內,造成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事由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中斷后,時效要重新開始計算,但訴訟時效中的,中止事由消失后,要繼續計算。
五、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事件包括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使訴訟時效中止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這些情形是法定的,當然,在這些法定情形中止后,并不必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止,還需要保證這些時間出現在訴訟事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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