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貸款詐騙的定義是什么?怎樣認定詐騙罪
一、最高法對貸款詐騙的定義是什么?怎樣認定詐騙罪
您好,針對您的最高法對貸款詐騙的定義是什么?怎樣認定詐騙罪?問題解答如下
詐騙罪的認定從以下的幾方面去說
第一點來講,看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說攜款逃跑或者將資金用于非法的行為、揮霍,這樣的話就認定為他主觀上存在的故意。
第二點需要認定的是,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隱瞞真相或者欺騙的行為,同時,需要是被害人自愿的交出一些財物。
第三方面認定來說,需要看是否達到了法定的一個量刑的標準。我們國家的詐騙罪立案的一個標準,是3000元到1萬元之間,各地的標準不太一樣,以北京為例是5000元。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現在的網絡詐騙也是非常猖獗,國家考慮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對這類問題處理的方式是,比如發了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了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也可以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詐騙罪的無罪辯護,合同詐騙罪的無罪判決,合同詐騙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以上為合同詐騙罪無罪判決的解答三、我國的貸款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我國的詐騙罪立案標準
關于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貸款詐騙1萬元以上不滿1.4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1.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⑵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四、關于合同欺詐是詐騙罪嗎是怎樣規定的
不是。合同欺詐不是詐騙罪。
1、合同欺詐,是指交易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認識并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實現簽訂合同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2、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法,通過訂立合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詐騙犯罪行為。合同詐騙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也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構成了刑事犯罪,合同詐騙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方式是有期徒刑和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3、在實踐中,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也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在欺詐手段、合同履行瑕疵、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等客觀方面上往往難以辨別。事實上,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只不過是在主觀故意、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所差別而分別被納入民法和刑法調整,因此合同欺詐不是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五、關于民事欺詐是詐騙罪嗎是怎樣規定的
視具體情況而定。民事欺詐是否屬于詐騙就要看實施情況;如果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錢財,則涉嫌詐騙,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事欺詐行為是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民事欺詐和詐騙罪的區別包括三方面
1、在主觀方面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占有,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
2、在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完全是虛構事實、無中生有,根本不具備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而欺詐行為人則是基于一定事實基礎上的夸張、擴大,屬部分不真實,且有一定承擔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也就是說其所實施的行為中有合法的民事的部分。
3、在后果方面刑事詐騙行為人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奪,不擇手段,詐騙的財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者雖然在客觀表現上相似,但在構成要件上仍然存在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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