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的規定是什么?
一、現行刑法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是如何規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二、刑法中關于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四、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違反法律規定,非法經營食鹽在20噸以上,非法經營香煙在20萬只以上,都認定為非法經營者,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節嚴重的,也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