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罰金與沒收的區別沒收財產的適用
一、福建罰金與沒收的區別,沒收財產的
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或者免繳。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區別體現在沒收財產比罰金懲罰的更嚴重。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罰,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罰款數額,他不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性質上與沒收財產、罰金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沒收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
二、福建沒收財產罰金要怎樣區分
1、適用對象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為嚴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它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免;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人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之執行沒收財產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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