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遲延付款賣房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買房人遲延付款賣房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買房人遲延付款賣房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二、買房人遲延付款賣房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呢
買房人遲延付款賣房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百六十三條
三、買房人遲延付款賣房人行使解除權期限是多久
如果賣房人已經催告買房人了,那么行使解除權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未催告,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規定,買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經賣房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買房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四、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長時間
1、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合同性質、交易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這個合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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