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搶劫罪怎么處罰,搶劫罪如何量刑
一、浙江省搶劫罪怎么處罰,搶劫罪怎么量刑
下面就是關于搶劫罪怎么量刑的具體回答!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二、浙江省怎樣認定搶劫罪?搶劫罪與搶劫罪的區別與聯系
1、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1、《兩搶解釋》第9條規定,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2、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兩罪的主觀目的不同,則兩罪容易區分在犯罪目的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情況,如何區分兩罪。此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區分兩罪:在一般情況下,搶劫罪涉及兩方當事人(搶劫的人和被搶的人),綁架罪渉及三方當事(綁匪、人質和交付財物的第三人)。搶劫罪是直接逼使被綁架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財物綁架罪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勤索財物。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離開日常生活處所后,仍然向該被害人本人勒索財物的,只能認定為搶罪,不應認定為綁架罪。如果暴力的對象與交付財物的人不是同一人時,從以下兩個方面區分兩罪第一,搶劫罪一般具有兩個當場,而綁架罪蕕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因此,當場對甲使用暴力,讓在場的乙當場交付財物的,則是綁架罪。第二,交付財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質被綁架的事實。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因此,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人質被綁架的事實(如人質隱瞞了自己被綁架的事實,而是對第三人說是自已有其他的事實需要急用錢),則不構成綁架罪,而是搶劫罪。
2.搶劫罪與敲詐勤索罪的區別相同點都是以不法所有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脅方法。
引用法規
[1《兩搶解釋》 第9條
三、如果有搶劫行為,就一定構成搶劫罪嗎
有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成本罪。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四、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嗎?
數罪并罰是指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五、浙江該怎樣分別搶劫罪、搶奪罪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7條和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搶奪轉化為搶劫
第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不同
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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