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一、最高法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是什么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P>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nbsp;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P>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nbsp;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釋
您好!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對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解釋,是有以下的立案標準 (一)數量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并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
3-7年,并處罰金。 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折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鑒定并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
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鑒定,并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于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非法持有毒品罪特殊情況持有的處理 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于“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五、最高法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從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三)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2《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3《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4《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5《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6《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7《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8《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9《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10《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11《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12《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3《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1《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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