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最長1年,工傷證有效期是1年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最長1年,工傷認定書沒有時效限制,沒有期限,不會失效
1、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3、上述是關于廈門市勞動局資源工傷鑒定資料的相關。我們在工作中,應盡量避免受傷,一旦在工作中受傷,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得到自己的補償。同時,不能因自己是工傷而敲詐公司或者翹班,這些對于個人行為來說是不道德的。我們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才能得到自己應拿到的補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二、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嗎,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一、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嗎(一)什么是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二)工傷認定時效的有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申請的時間應該在職工個人受傷害發生之日30日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個人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一年之內申請。
二、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一)遲認定單位要埋單
社保部門指出,逾期申請既不予認定又要自己承擔費用。
工傷申請有時間限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方可報銷費用。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認定申請一年內提出
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
60日內會給出回復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有效期限是多會?
1.申請工傷認定時效要求很重要,很多人因為工傷沒有及時申請認定,所以喪失了認定資格。
2.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后,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3.《工傷保險條例》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效規定,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四、申請工傷賠償期限是多少,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申請工傷的賠償期限并無明確規定,勞動者的傷情情況進行工傷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即可以享受對應工傷待遇。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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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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