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該如何規定的
一、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該如何規定的
1、主體上,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2、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3、客體上,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4、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確認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犯罪的要點
1、本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在客觀方面也都實施了破壞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兩者之間有明顯區別:
1、主觀罪過形式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并不要求發生嚴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壞電力設備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不存在既遂與未遂問題。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安全;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因此,電力部門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損壞電力設備的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是由于電力部門職工這一特殊犯罪主體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應以特別法條即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能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論處。
三、最高院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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