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非法占有故意新司法解釋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詐騙罪非法占有故意新司法解釋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詐騙罪非法占有故意新司法解釋是主觀要件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并且我們國家司法解釋當中明確規定,詐騙公私人的財產價值達到3萬元至1萬元以上的情況之下,就是屬于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
二、關于非法占有屬于詐騙罪嗎是怎樣規定的
看是否達到數額定罪標準。
非法占有屬于詐騙罪,看是否達到數額定罪標準。刑法規定,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所以非法占有數額達到三千元的,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得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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