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放縱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重要
一、最高法放縱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411條
二、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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