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認定與處罰放火行為如何認定與判斷
一、放火罪的認定與處罰,放火罪的判定
關于放火罪的認定如下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于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本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系的加重條款。刑法理論,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后果的,就既遂。放火罪與意外火災意外火災,是指由于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于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放火罪與破壞等罪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雖然具有本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對這幾種罪已作了專門規定,因此,應分別適用本法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和第124條,以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放火罪與故意毀壞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毀損公私財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一罪和數罪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毀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并罰。
二、如何認定放火罪,放火罪的認定與判刑標準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以上是關于放火罪如何認定的。
三、再犯新罪的并罰是如何進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般來說,如果再犯新罪的話并罰是這樣的會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然后再把前罪還沒有執行完的刑罰與新犯的罪的刑罰一起來進行的,不管是之前的罪還是新犯的罪都是按照《刑法》的法律規定來執行的。
四、強迫勞動罪造成重傷如何判刑,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強迫勞動罪造成重傷的,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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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五、構成放火罪需要如何處罰判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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