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貸款人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典規定了借款合同
一、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一、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二、借款合同中的當事人有哪些權利與義務,分別是什么
一般來說,所有的合同的當事人都是具有權利與義務的。當然了,借款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類型,當事人也是具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而主要的不同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不一樣,所以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也是不一樣的。那么借款合同中的當事人有哪些權利與義務,分別是什么?
三、借款合同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一、借款合同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貸款人的義務主要是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借款合同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關于借款合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如下所示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四、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權利義務,貸款人有何權利義務
一、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何權利義務借款人的權利主要有1有權要求貸款方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約定數額的貨幣;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確定期后的利率;
借款人的義務主要有
1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并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
2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3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4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返還貸款并支付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違約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時間支付利息(或滯納金)。
二、借款合同貸款人有何權利義務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監察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有
1、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泄漏于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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