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離婚,法院起訴離婚
一、怎樣才能起訴離婚,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起訴法院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家庭土地糾紛可異地起訴嗎,怎么解釋的
對于家庭土地糾紛可異地起訴嗎的規定,是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三、民法典規定的起訴離婚后撤訴,以后還能起訴離婚嗎
可以。
可以,但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應當在六個月后起訴。
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六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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