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法醫鑒定重傷刑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故意傷害法醫鑒定重傷刑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故意傷害法醫鑒定重傷刑事責任的承擔,一般是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此時是要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且犯罪行為人被判處刑事處罰之后,還是需要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
二、被打了,報警了沒處理,如何維權,如何申請法醫鑒定,
一、被害人傷情法醫鑒定,最輕是輕微傷,派出所主持雙方協商賠償,達不成協議或協議后不賠償,要對打人者拘留罰款,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三、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樣的,醫療事故鑒定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
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八十四條
四、醫療事故司法鑒定規定是怎樣的,醫療事故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在醫療事故中也需要進行司法鑒定,那么醫療事故司法鑒定規定是怎樣的,醫療事故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五、傷情司法鑒定出結果后,怎么辦,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傷情司法鑒定出結果后,若是傷情為輕傷及以上的,公安機關一般都會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偵查。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六、法醫鑒定怎樣申請法醫鑒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申請法醫鑒定的方式是向當地所屬的有關衛生部門申請鑒定;直接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所屬的當地所屬醫學會申請;向法院起訴,然后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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