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交社保違法嗎,兩地可以同時交嗎?
一、兩地交社保違法嗎,兩地可以同時交嗎?
關于可以兩地同時交社保嗎這個問題,最新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基本養老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所以您兩邊繳的話對您意義不大,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保養老金只要累計滿15年,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兩地同時交社保違法嗎2023年
不違法。參保人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三、公職人員兩個地方同時交社保違法嗎
1.兩地同時交社保不算違法。各地的社保政策是不一樣的,但是一般都不允許社保兩地繳納,這屬于“社保重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因此,遇到這種問題要聯系兩地待遇發放的社保經辦機構,并選擇確定一地作為其養老金領取地,另一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同時清理其養老保險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引用法規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四、公職人員兩個地方同時交社保違法的嗎
1.兩地同時交社保不算違法。各地的社保政策是不一樣的,但是一般都不允許社保兩地繳納,這屬于“社保重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因此,遇到這種問題要聯系兩地待遇發放的社保經辦機構,并選擇確定一地作為其養老金領取地,另一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同時清理其養老保險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引用法規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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