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檢察院批捕科了,檢察院批駁科幾個工作日下批駁單?
一、刑事案件到檢察院批捕科了,檢察院批捕科幾個工作日下批捕單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二、一般在批捕后多久判決?
批捕后一般會在4~15個月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在批捕后需要進入檢查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然后根據法院的相關流程,等待法院對案件的相關判決時間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開庭審理。
三、批捕書下來什么時間法院判決
需要5個月左右。
1、立案。
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1、公案機關的立案。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制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
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偵查。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
法律規定,
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1-4日,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
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3、逮捕。
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
需要說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4、審查起訴。
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在我國辦理相關案件時,需要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案件在辦理時,應嚴格的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相關的辦案單位應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序進行相關的辦理,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和社會治安。
四、檢察院決定逮捕批捕時效是多久?
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時效是拿到批捕材料后七天內,檢察院經過審查決定逮捕,會下發逮捕決定書給辦案機關,之后由辦案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會在刑拘的情況下盡快申請批捕,檢察院審查案件,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詢問嫌疑人。
五、檢察院批捕多長時間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咨詢檢察院批捕后多長時間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山西-運城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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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院批捕當天執行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檢察院批捕是當天執行。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執行逮捕。若是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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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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