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程序介紹
一、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是什么,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具體如下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發生交通事故后,交強險的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強險的理賠程序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三、交通事故人傷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傷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程序有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現場勘察、作出審查決定、作出賠付。對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