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節發過節費要不要扣個稅?"
一、三八過節費要扣個稅嗎
1、要交個稅。
2、節假日發放的各種過節費和每月的工資都要并入當月的總工資統一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二條
二、法律規定過節費要上個稅嗎?
需要繳納,過節費一般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資之外發給員工的額外收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稅務部門的解釋,過節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即過節費稅收按照個人所得稅繳納。在實踐中,有些單位福利比較好的,逢年過節的,會發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對此,有的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就以已發放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代替加班費。其實,這是錯誤的。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屬于單位的福利待遇,與勞動者是否加班無關。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這是一種法定支付義務。所以過節費不能沖抵加班工資。有的公司在法定節假日除了會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放假之外,還會發放一定金額的過節費給員工。而這個過節費作為員工收入的一部分,依據有關規定被計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從這點來看,這個過節費自然也是需要繳納個稅的。不過要是過節分與月工資收入加在一起,也沒有達到5000元的起征點,那實際并不用交稅。個稅包括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其他所得。照規定所有的公民都應該按照自己的收入來進行表達個人所得稅,繳稅是屬于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有公民沒有按照規定來進行納稅的話,將會被稅務部門進行查處,很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并且還需要對自己沒有繳納的稅務進行補繳和進行罰款。
法律規定過節費要上個稅嗎?
三、過節費要算入工資交個稅嗎
名譽權與隱私權屬于人格權范疇,兩者均以尊嚴性精神利益為客體,從定義上看,名譽權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維護其名譽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權利,而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生活自由與保密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二者客體不同。從民法角度而言,名譽權的課題是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而隱私權則是權利人不愿公開的隱私信息。其次,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主要行為方式為故意以侮辱與誹謗來減損他人的名譽,前者為以暴力或語言文字等方式毀損他人名譽,如剝光他人衣服、嘲笑辱罵他人等;后者為以語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損名譽事實并廣為散布,如宣揚某公司財力虧空、將要倒閉等。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于非法獲得或未經許可非法公開他人的私人信息。再次,侵權的后果不同。名譽權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虛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實,可以否定虛假的信息,通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方式來加以救濟。隱私權的基礎在于其客觀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開,就喪失了秘密性的基礎,也就不再成為隱私,所以是無法像救濟隱私權一樣的方法來補救。最后,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譽權實行的是過錯責任,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其構成要件。而對隱私權的侵犯則實行嚴格責任,侵犯隱私權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損害為后果,只要有非法獲得、未經許可而公開的行為,就產生侵權的結果。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最大的差別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實進行侮辱誹謗,后者是未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披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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