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2倍工資如何?
一、加班費加班費的2倍工資是多少?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以上為工資加班費是多少的解答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二、加班費是按基本工資算還是按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費按基本工資算是不對的, 計算加班費應該按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全部工資作為依據計算。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三、加班費是已加班工資算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下落不明的當事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如起訴狀、傳票、判決書,可以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這就是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辦的回答。
四、勞動法規定,員工的加班費是多少
【工資 折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小時工資×
1.
5(倍)×實際延長小時休息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
2(倍)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日工資×
2(倍)以上是對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的回答。
引用法規
[1]《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1]《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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