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判?
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會怎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會如何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會怎樣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犯了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會怎么樣判刑處罰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要怎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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