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罪是否可以報警?
一、惡意欠薪罪能報警嗎
遇到用人單位惡意欠薪是可以報警的,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遇到這樣的問題找警察處理,效果并不是很好。惡意欠薪數額巨大公安才會管。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和實際經驗來看,其實這樣的情況下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相比之下要比報警的效果好。
由于欠薪定罪同時要求“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后仍不支付”的前提條件,因此對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發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勞動者應該先行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調查欠薪事實后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
如逾期仍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將材料移轉給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由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完成刑事偵查和提起公訴程序,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可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所以勞動者在遇到惡意欠薪時應該先找勞動監察部門,如果公司還是不支付工資,那么再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二、針對惡意欠薪罪允許報警嗎
我國沒有惡意欠薪罪,惡意欠薪會構成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該罪的當然可以報案,對于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可以報警的。惡意欠薪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才會構成犯罪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三、關于惡意侵占他人財產可以報警嗎是怎樣規定的
可以。
可以報警。
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如果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就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本罪,告訴的才處理。即屬于自訴案件,當事人或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刑法》明文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
侵占別人財產而不肯歸還的話,當事人是可以報警處理,一旦報警處理侵占者也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侵占別人財產拒不歸還當事人想要報警但不知道具體報警的要求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四、對方在行政拘留決定書下后逃跑,是否會超過時效
1、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決定書下既然已經發了,在法律上沒有過時效一說了,作為行政違法人員,應當主動投案到拘留所接受拘留,如果在行政拘留前逃跑了,行政處罰決定不會過期,也不會自動撤銷的,逃跑只會加重懲罰。建議早日投案自首,接受教育改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五、公司辭退死活不開證明是否是可以報警
1、公司辭退勞動者后死活不開證明,勞動者可以報警,但一般最好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來處理。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限期開具該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公司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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