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于非法拘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一、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的司法解釋要怎樣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最高法盜竊犯罪的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涉嫌盜竊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在審理盜竊案件中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公安部第五局關于嚴厲打擊車匪路霸和盜竊貨車燃油犯罪的通知
三、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的司法解釋該怎樣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四、最高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司法解釋要怎樣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有所調整。基礎刑由五年變為三年,新增“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規定。詳細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3]《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1]《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五、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的司法解釋要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六、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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