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包括哪些
一、最高法非法拘禁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刑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司法解釋規定包括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六十八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一十條
三、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包括什么主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有所調整?;A刑由五年變為三年,新增“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規定。詳細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3]《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1]《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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