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劉維辯護律師,詐騙罪二審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至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屬于民間借貸。
首先,我們先分析一下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事借貸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屬于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其次、被告人劉某借款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被告人劉某行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講就是“借”款時就沒打算還款。人的主觀思想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
從被告人借取的絕大部分款未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事實,公訴機關得出的是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辯護人據此事實卻得出相反的結論: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實可以概括為“借后債還前債”(通俗講就是“拆了東墻補西墻”),被告人劉某的客觀表現顯然不是不還,而是借錢也要還債,這一行為本身就說明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還前債”說明被告人劉某對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則還要舉債還債嗎?其二,所借“后債”用于還前面的借款,這說明“借后債”的用途是還債,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債”。
而注冊公司、投資開發東門地塊都跟經營有關,何談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劉某所借款項除了用于生產經營就是用于償還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還,是由于種種原因客觀上無力返還,而不是有能力返還主觀上故意霸占不予返還,即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賴帳不還。
(2)被告人劉某客觀上沒有實施“隱瞞事實、虛構事實”的行為。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明知沒有償還能力,仍隱瞞企業虧損、負債累累的真相,虛構企業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
從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會說明是資金周轉困難,從沒有虛構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賺錢。公司也確實在擴大經營,需要資金。借款人也從沒有問被告人的公司經營情況。
2、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案發,被告人采取以借為名、騙取他人擔保等形式,騙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48347679.5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告人劉某被指控的部分行為應為公司行為
被告人劉某原是某公司的總經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義進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興信用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50萬元;2010年9月30日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貸款350元、150元),有的雖然以個人名義借入,但購買的財產包括廠房、設備、汽車等也確實用于公司,所以應當認定為公司行為,起訴書將所有行為都歸到吳英個人名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不少借款的借款時間是發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陳某5.5萬元;
2002年,鐘某2萬元;2003年,始通村鐘利達村民小組10萬元;2003年3月,鐘某1.5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2003年林某2萬元;2003年李某8萬元;2004年,廖某3萬元;2004年,劉某4萬元。2004年楊某8萬元;2006年王某3,2萬元;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及具體的借款金額。但起訴書只是羅列了幾個人的名字及總數額,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和借款時間。按照《刑法》第14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應當提起公訴,可事實上,本案事實并未查清,證據并不確實充分,如借款的時間、數額、還款數額等都沒有客觀準確、令人信服的數字。
顯然,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辯護人:
2012年5月10日
劉漢劉維辯護詞,無性婚姻離婚起訴書怎么寫,
無性婚姻離婚起訴狀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被告劉××,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號×幢×××房。電話:×××××××
案由:
離婚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元,其中*******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
年×月×日
李天一案律師辯護詞,刑事辯護詞怎么寫,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張××之親屬許××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中起訴書認定張××作案的證據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強奸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痕。由于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并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關于血型試驗結論。根據××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學鑒定書,死都血型為B型,陰道內精液為A型,犯罪嫌疑人張××血型為A型,唾液為A型,公訴人遂將此認定為張××強奸殺人的一條主要證據。對此,我作為辯護人認為,死者陰道內精液與犯罪嫌疑人張××同屬一種血型,并不能證明就是張××作的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鑒定畢竟不同于DNA指紋鑒定,它只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具體到本案來看,死者陰道內精液為A型,可以據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張××作案的結論。因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關于被告人身上的傷痕認定。根據公訴人提供的照片,張××的傷痕均在右側,即右側肩部、右耳后、右額和右手。這是與張××的供述相一致的。張××對此的解釋是:案發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買煤,他作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體力活是責無旁貸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樓梯,造成了身體右部的多處劃傷。按常理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釋是有待辯證分析的,但我們可以通過張××身上的傷痕形成時間來具體分析他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按照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筆××是在××年××月××日××時許作的案,這也就是說,張××身上、耳后及額上的傷應形成于此時,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在案發當天,并沒有人發現他有傷。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張××去單位值班,單位里的人并未看見他的臉上、額上有傷。張××單位的同事劉××和王××提供的書面證據證明。并且,張××當天值完班回家后,鄰居也未曾見過其臉上、額上有傷。
二、關于本案中起訴書認定的張××的作案時間
無論是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意見,都認定被告人張××是在××年××月××日××許作的案。但當天××時左右,張××單位的同事劉××和王××以及門衛黃××都能證明張××在單位值班。這有劉××、王××和黃××提供的書面證詞予以證明。而且,張××在單位值班時,所翻閱的報紙和所作的讀書筆記也能證明張××在××月××日××時許不在作案現場。以上證據與張××本人的辯解相印證,證明了張××在××時許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張××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人命,我認為人民法院在采證時不可不慎。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年××月××日修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張××無罪。
辯護人:××律師
××××年××月××日
劉漢案一審辯護詞,無罪辯護詞怎么寫,無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張××之親屬許××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張××作案的證據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強奸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良。由于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并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關于血型試驗結論
根據××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學鑒定書,死者血型為B型,陰道內精液為A型,犯罪嫌疑人張××血型為A型,唾液為A型,公訴人遂將此認定為張××強奸殺人的一條主要證據。對此,我作為辯護人認為,死者陰道內精液與犯罪嫌疑人張××同屬一種血型,并不能證明就是張××作的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鑒定畢竟不同于DNA指紋鑒定,它只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具體到本案來看,死者陰道內精液為A型,可以據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張××作案的結論。因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關于被告人身上的傷痕認定。根據公訴人提供的照片,張××的傷痕均在右側,即右側肩部、右耳后、右額和右手。這是與張××的供述相一致的。張××對此的解釋是:案發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買煤,他作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體力活是責無旁貸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樓梯,造成了身體右部的多處劃傷。按常理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釋是有待辯證分析的,但我們可以通過張××身上的傷痕形成時間來具體分析他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按照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筆××是在××年××月××日××時許作的案,這也就是說,張××身上、耳后及額上的傷應形成于此時,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在案發當天,并沒有人發現他有傷。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張××去單位值班,單位里的人并未看見他的臉上、額上有傷。張××單位的同事劉××和王××提供的書面證據證明。并且,張××當天值完班回家后,鄰居也未曾見過其臉上、額上有傷。二、關于本案中公訴書認定的張××的作案時間 無論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意見,都認定被告人張××是在××年××月××日××許作的案。但當天××時左右,張××單位的同事劉××和王××以及門衛黃××都能證明張××在單位值班。這有劉××、王××和黃××提供的書面證詞予以證明。而且,張××在單位值班時,所翻閱的報紙和所作的讀書筆記也能證明張××在××月××日××時許不在作案現場。以上證據與張××本人的辯解相印證,證明了張××在××時許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所述
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張××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人命,我認為人民法院在采證時不可不慎。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年××月××日修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張××無罪。
辯護人:××律師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劉漢的辯護人,自訴有刑事案件嗎,有的,自訴的刑事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劉漢的辯護律師,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哪幾類,1.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劉漢福北京,徇私枉法屬于自訴案件嗎,徇私枉法罪不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徇私枉法罪就算受害人不告訴,檢察機關發現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徇私枉法情形時,也會提起訴訟。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類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占案。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有八類: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劉漢惡性暴力事件,信用卡詐騙罪屬于自訴案件嗎,不屬于,信用卡詐騙罪不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因此信用卡詐騙罪是由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劉漢案件始末,信用卡詐騙罪是自訴案件嗎,不是的,用卡詐騙罪不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因此信用卡詐騙罪是由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劉漢的財產,被害人應如何提起刑事自訴,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