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退伙拒不清算的處理
一、個人合伙退伙拒不清算
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企業法》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二、在我國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合伙人退伙結算方法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2、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規定分擔虧損。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引用法規
[1]《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2]《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二條
三、個人合伙的退伙清算
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企業法》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四、個人合伙解散合伙人不清算
合伙人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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