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原文 債權人的終止權利如何行使?修改后的
一、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故撤銷權也稱撤銷訴權。
2、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1年還是5年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1年和5年,這兩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定1.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
2.如果雖然存在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三、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在什么時候行使,有時間限制嗎
1、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四、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還是5年
撤銷權行使的最長期間是5年,從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過5年,撤銷權消滅,該合同即不能撤銷了,無論撤銷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事由或者何時知道該撤銷事由。
撤銷權行使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就是說該期間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斷或者中止。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受脅迫,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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