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如何尋求救濟,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如何尋求救濟,有沒有法律規定
當事人因商家所售賣的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的,可以向商家或者廠家索賠,索賠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二、產品缺陷導致人身損害應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關于產品缺陷導致人身損害,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經過交易、轉讓等合同行為進入流通領域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使用者人身傷害,生產者、銷售者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產品出廠之前,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屬于工業事故,適用《民法典》有關規定。產品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即無過錯責任,無論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只要產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產品缺陷賠償是怎么規定的?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產品缺陷賠償是怎么規定的?”問題回復如下產品缺陷責任是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導致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后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構成產品缺陷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賠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賠償權利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 (一)賠償權利主體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殘廢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財產損害的場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賠償請求權,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賠償。請求的,是賠償損失,包括恢復原狀,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換缺陷產品的合同責任形式。 (二)賠償義務主體1、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生產者和直接銷售者是基本的責任主體,而其他人員,如運輸者、倉儲者、非直接銷售者雖然對產品缺陷負有責任,但消費者不能直接向其請求賠償,而只有生產者、銷售者在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后,再向這些人追償。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銷售者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則該提供者應承擔責任。
2、服務的提供者。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3、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由于在我國借用他人營業執照進行非法經營的現象為較普遍,所以,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4、展銷會的舉辦者或者柜臺的出租者。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5、廣告經營者。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而又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賠償范圍 產品缺陷責任的賠償項目,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其他賠償。
1. 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賠償包括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 財產損害賠償 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以上是對產品缺陷責任賠償是怎么規定的啊的回答。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四、公司缺陷的設立是什么意思,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公司缺陷設立的意思是由于發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設立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從而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分為主觀缺陷和客觀缺陷,主觀缺陷是公司發起人或股東自身的意思表示原因存在的情況,客觀缺陷是違反法律或程序性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2]《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五、產品缺陷責任的追糾中規定產品缺陷有哪些
1、生產缺陷。
2、設計缺陷,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經營缺陷,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險。如沒有適當的警示說明,運輸者、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的,也屬經營缺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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