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是否必須承擔法人責任
一、監事會承擔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嗎
公司監事如果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的,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其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或監管不到位,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五十二條
二、公司的監事會承擔什么責任,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的監事會承擔的責任有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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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三、監事會是否承擔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1、監事會原則上不承擔法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財產權,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監事會的職權時對于公司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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