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因為家庭的種種,該如何協議離婚
一、想要離婚,因為家庭的種種,該怎么協議離婚
1、經過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后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協議離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二、想離婚,丈夫家暴,不敢提出一起去協議離婚,應該怎么起訴離婚
1、寫離婚起訴狀。
2、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3、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4、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5、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6、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三、對方不同意離婚,幾年找不見蹤影,該怎么辦理離婚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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