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時間和調查期限有何區別?
一、調查時間和調查期限有什么區別
二者區別為1、調查時間是調查資料所屬的時間,也稱(客觀時間);調查時限是進行調查工作的期限,也稱(主觀時間)。
2、調查時間是調查資料所在用的時間,調查時限是進行調查工作的從開始到完成任務的結束的時間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二、偵查期間是多長時間,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偵查期間的時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偵查期間一般為兩個月,但是可以延長。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的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依據案件的復雜情況而定,如果嫌疑人被逮捕的,偵查的期限一般是二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三、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四、行政處罰調查時間是怎么規定調查的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行政處罰的程序1、調查取證;
2、告知被處罰人相關的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舉行聽證會;
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向被處罰人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復議審查期限是多少時間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2、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六、審查起訴階段的強制措施做出的時限是多久
一個月以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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