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代通知金賠償?
一、在我國違法解除有沒有代通知金賠償
1、在我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代通知金的賠償。在以下情形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為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新工作;其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可不可以?
可以。當公司未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條件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行為,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因為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由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的,除非單位出現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才能由勞動者主張要求賠償。
三、違法解除合同能要到代通知金嗎?
違法解除合同的單位如果已經支付了經濟賠償金就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了,也就是員工不能要到代通知金了。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單位給付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