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常見條件
一、用人單位具體有哪些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具體是指什么
1、在中國境內依法核準登記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企業、鄉鎮企業等。
2、依法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也有權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
三、用人單位有哪些情形的,應當認定是勞動者非因本人原由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職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換為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變動;
3、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由導致勞動者工作變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公司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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