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簡易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簡易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并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二、什么是簡易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簡易程序是指在基層法院審理案件并且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獨立的第一審訴的一種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以下幾點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2.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4.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三、簡易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點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于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刑訴法規定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179條
四、簡易程序開庭時間確定是怎樣的,有哪些法律規定
簡易程序開庭時間確定是由人民法院來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于開庭時間的確定并沒有做出限制性的規定,這是對于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明確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話是三個月時間之內完成。
五、發生了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是如何
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的流程是這樣的1、固定現場證據,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
六、交通事故,走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道路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簡單說就是這兩種情形下一般會適用簡易程序1.沒有人員受傷或傷情較輕;
2.雙方無爭議。適用簡易程序一般是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會當場作出。責任劃分情形只有四種全責與無責;主責與次責;同等責任;責任無法劃分。沒有類似70%責任這種表述。賠償比例可以數字載明。
引用法規
[1]《道路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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