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和德國人結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_德國 離婚
一、中國人和德國人結婚,雙方要出具什么資料,帶去德國
以上公證書必須做德國的雙認證。無犯罪公證書必須是半年內出具的,必須把本人《醫學出生證明》做成非實體公證書。因此最好讓德方未婚配偶首先咨詢其德國常住地市政廳和外管局的材料要求,全部做成配德文譯文的,做成非實體公證書,不排除德國各個聯邦州的市政廳和外管局有特殊要求。未婚單身應到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開具《現時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上三項只是必須的,可以做實體出生公證書,也不接受個人未婚聲明的非實體證書,無犯罪公證書。德國不接受未婚實體公證書,才具備在德國使用并被認可的法律效力,96年以前出生的你的未婚單身公證書,出生公證書,如果是1996年以后出生的,然后吃該證明到涉外公證處。
二、男方出軌,男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離婚嗎
1、可以起訴離婚。建議委托律師協助,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