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抵押限制有哪些?
一、建筑物抵押有什么限制,建筑物抵押的限制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那么建筑物抵押有什么限制,建筑物抵押的限制有哪些?
二、建筑物抵押的限制有什么
建筑物抵押的限制有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2、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三、有抵押物的擔保人如何劃分責任,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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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四、法律有關抵押擔保房產交易的限制是什么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br/>
2.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離婚時進行了房產分割,需要辦理相關房產的過戶手續,首先應通知銀行并征得銀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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