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未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未死亡,算工傷嗎
只要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就可以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下班途中,職工因搶險救災受傷算工傷嗎
這種情況應被認定為工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是國家極力提倡保護的,因此,如果職工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到了傷害,應該得到充分的救助。對此,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下班途中,職工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三、員工在工地外死亡的算工傷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在工地之外去世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不屬于工傷的標準,也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突發疾病去世,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賠償。
四、舊傷復發死亡能算工傷死亡嗎
可以,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根據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損傷進行定級。交通事故傷殘舊傷復發可以再次向交警隊提出或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
民事責任具有損失填補功能,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賠償義務人均應予賠償。危險狀態由侵權行為所引發,消除危險狀態即為賠償義務人的義務,因此而產生的責任亦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侵權行為具有加重或誘發原有舊傷的現實危險時,受害人為消除原有舊傷加重或被誘發的危險狀態,防止損害后果擴大而采取必要的醫療措施,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直接導致受害人財產減少,屬于受害人的損失范圍,賠償義務人應予以賠償。
五、在工地的宿舍死亡算工傷嗎
在工地上中暑死亡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等,應當認定為工傷。最近,《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意見稿也明確指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因此在高溫環境下勞動引發的中暑應該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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