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可以代扣工資?若單位無故克扣工資,如何處理?
一、單位可以代扣工資嗎,單位無故克扣工資怎么處理
一、單位可以代扣工資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單位無故克扣工資怎么辦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今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單位能扣工資嗎,規定是什么
單位無正當理由的,不能扣工資,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社保費用;以及代扣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勞動者支付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三、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工資,要視哪些情況而定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四、勞動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工資
1、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發,但需在一定限度內,即每月扣除額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
2、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先應審查雙方是否在勞動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是否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審核其相關約定、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規章制度依據,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該損失可以用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單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金額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五、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發工資
1、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發,但需在一定限度內,即每月扣除額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
2、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先應審查雙方是否在勞動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以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是否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審核其相關約定、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如果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規章制度依據,依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該損失可以用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單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且扣除后剩余金額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