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資怎么辦?法律如何確定?
一、打工被拖欠工資要怎么維權,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打工出現被拖欠工資的,可以依照以下方式維權勞動者可以行使單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并要求公司及時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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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二、拖欠工資多久才能去法院起訴離職,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拖欠工資后,離職一年內可以仲裁。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仲裁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時效會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中止、中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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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三、私人拖欠工資找誰處理?,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私人拖欠工資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四、拖欠工資法律會如何界定的
1.如果用人單位欠工資超過了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算拖欠工資。
2.而工資一般至少每個月支付一次,所以工資支付周期一般是一個月;
3.但是用人單位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則支付周期是一周、一日、一小時。
五、工資欠條如何起訴,有沒有法律規定
有工資欠條,債權人要起訴的,需要準備好起訴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且原告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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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六、拖欠工資欠條如何起訴,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勞動者有欠條等直接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也可以經過以下勞動仲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將欠條作為證據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是否是終局裁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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