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一旦立案調查了,就必須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要是沒有證據的話在訴訟中是站不住腳的,也極容易敗訴。在舉證階段,當事人就要將自己掌握到的證據都上交,不要錯過時間。那么,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二、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起始是什么時候?
一般不得少于十五日。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
三、法院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舉證期限有哪些要求?
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四、民事訴訟法舉證期限包含期限日期當天嗎?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是包含當天的。
五、民事糾紛舉證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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