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終止后,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終止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終止勞動合同
您好,針對您的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終止勞動合同問題解答如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秳趧臃ā返诙龡l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在這里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里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約定終止。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終止有何區別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區別是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從保護用人單位勞動權益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從而使用人單位對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又無法繼續使用的職工束手無策,從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額費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四、合同終止是否是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合同終止并等同于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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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五、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別,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于所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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